§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刘绍勇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马须伦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吴永良 |
公司负责人刘绍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须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永良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千元) | 128,617,887 | 120,962,479 | 6.33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千元) | 23,343,003 | 23,376,346 | -0.1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070 | 2.073 | -0.14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千元) | 1,797,174 | -48.42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1594 | -48.42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千元) | -132,392 | -132,392 | -149.6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1174 | -0.01174 | -149.7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1408 | -0.01408 | -162.86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1174 | -0.01174 | -149.75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568 | -0.568 | 减少1.868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681 | -0.681 | 减少1.911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90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9,506 |
所得税影响额 | -2,185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840 |
合计 | 26,391 |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45,834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 4,831,37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HKSCC NOMINEES LIMITED(含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 3,479,554,299 | 境外上市外资股 | |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 427,085,429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 421,052,632 | 人民币普通股 | |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343,288,860 | 人民币普通股 | |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99,088,58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83,157,894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7,747,727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21,997,755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上海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18,574,343 | 人民币普通股 |
§3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项 目 | 变动幅度(%) | 变动原因 |
货币资金 | 111.4 | 主要是由于本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发行了人民币48亿元公司债券所致 |
短期借款 | 47.98 | 主要是由于本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的短期借款有所增加所致 |
应付票据 | -80 | 主要是由于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减少了商业承兑汇票人民币2亿元所致 |
应付债券 | 191.81 | 主要是由于本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发行了人民币48亿元公司债券所致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31.8 | 主要是由于2012年7月,国家扩大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联合航空公司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东航江苏公司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东航武汉公司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上述三家公司影响本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营业税支出为减少人民币5,000万元 |
财务费用 | -64.68 | 主要是由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有所升值,影响本公司汇兑收益,较去年同期增加人民币2.44亿元所致 |
投资收益 | -92.03 | 主要是由于本公司联营公司捷星香港航空有限公司产生投资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所致 |
营业外收入 | 41.23 | 主要是由于本公司与其他航空公司待结算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149.67 | 主要是由于2013年第一季度,全球经济持续疲软,商务旅客出行人数下降影响了公司的票价收益水平,而地缘政治影响也使得本公司高收益市场收入减少,此外,高铁分流航空旅客逐步常态化进一步影响了公司的客运收入。因此,2013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出现小幅亏损 |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353.11 | 主要是由于子公司长期银行存款到期所致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 72.54 | 主要是由于飞机预付款增加所致 |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 -68.98 | 主要是由于本公司报告期内归还的到期短期借款较去年减少所致 |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非公开发行事宜
本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18次普通会议决议通过向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全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和H股;2012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满足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资金需求,改善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和4月9日分别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和A股的核准批文。2013年4月17日,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及登记事宜。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具体事项可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的相关公告。
(2)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之金融服务事宜
为了建立系统的资金防范制度,进一步保证公司在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东航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2013年1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1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东航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东航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所约定的每日存贷款限额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限制公司在关联方东航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余额,主要内容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东航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上限不高于贷款(包括提供的其他信贷业务)余额上限;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东航财务公司的每个会计年度的日均存款余额不高于当年贷款(包括提供的其他信贷业务)的日均余额。 详情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的相关公告。
同时,本公司控股股东东航集团进一步加强了对东航财务公司的监管,以确保本公司在东航财务公司存款资金的安全。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是否有履行期限 |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解决同业竞争 | 东航集团 | 根据2009年8月11日本公司刊发的《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草案)》,东航集团承诺: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三年内,妥善解决东航集团与东方航空的同业竞争问题,处理方式包括将东航集团的竞争业务托管给东方航空、东航集团将竞争业务注入或出售给东方航空、或东航集团收购东方航空下属的竞争性业务。具体处理方式将视处理时点的具体情况及不同辅业板块的特征而定。 | 承诺时间为2009年8月11日;期限为2010年12月29日至2013年12月29日 | 是 | 是 |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解决土地等产权瑕疵 | 东航集团 | 由于历史问题,东航集团投入本公司的部分土地和房产尚未过户至本公司名下,东航集团承诺将尽一切可能使本公司获得作为其出资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完善相关产权过户的法律手续;如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而给本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则东航集团将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本公司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 承诺时间为2001年;长期有效 | 否 | 是 |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确认本公司2012年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29.87亿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母公司累计亏损人民币15.16亿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向股东分配利润。虽然本公司近几年都保持了较好的盈利水平,但是由于之前年度的亏损尚未弥补完成,因此,本公司201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201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3-017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3 年第3次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3年第3次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2013年4月26日在上海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马须伦、董事徐昭、顾佳丹、李养民、唐兵、罗祝平和独立董事刘克涯、吴晓根、季卫东、邵瑞庆参加了会议。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监事冯金雄、燕泰胜、刘家顺和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参加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电子商务;空中超市;商品批发、零售。”并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进行相应修改。
具体内容请参见同日披露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公告》。
四、审议通过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提名刘绍勇先生、马须伦先生、徐昭先生、顾佳丹先生、李养民先生、唐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刘克涯先生、季卫东先生、邵瑞庆先生、李若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请参见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请参见附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参见附件三。
五、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决定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决定授权董事长发布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刘绍勇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长、东航集团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刘先生于一九七八年加入民航业,曾任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民航山西省管理局副局长,本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司长。二○○○年十二月至二○○二年十月任本公司总经理,二○○二年十月至二○○四年八月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副局长,二○○四年八月至二○○八年十二月任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二○○四年十一月至二○○八年十二月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二○○八年十二月起任东航集团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二○○九年二月三日起任本公司董事长。刘先生还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理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届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先生毕业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拥有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EMBA)硕士学位,拥有特级飞行员职称。
马须伦先生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及东航集团党组书记。马先生曾任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民航总局财务司副司长,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副总裁。二○○二年民航联合重组后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常务副总裁,二○○四年九月至二○○七年一月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二○○四年十二月至二○○八年十二月任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党组成员,二○○七年一月至二○○八年十二月任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二○○八年十二月起任本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东航集团党组副书记,二○○九年二月起任本公司董事,二○一一年十一月起任东航集团党组书记、本公司副董事长。马先生还担任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副理事长。马先生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拥有硕士学位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徐昭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东航集团总会计师。徐先生曾任东风汽车公司工程师、会计师,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二○○六年十一月起任东航集团总会计师,二○○七年六月起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任本公司监事,二○○九年九月起任盈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二○一二年六月起任本公司董事。徐先生毕业于重庆大学铸造专业和香港中文大学会计专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徐先生拥有工程师和会计师职称,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顾佳丹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东航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顾先生曾任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商务部总经理、党委书记。二〇〇五年五月至二〇〇九年八月任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二〇〇九年八月至二〇一〇年一月任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总经理,二〇一〇年一月至二〇一一年七月任东航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上海航空党委书记,二〇一一年七月起任东航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二○一二年六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顾佳丹先生获硕士学位,拥有高级经济师职称。
李养民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及东航集团党组成员。李先生于一九八五年加入民航业,曾任西北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基地副总经理兼航线部经理,中国东方航空西北公司飞机维修基地总经理、中国东方航空西北公司副总经理。二○○五年十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二○一○年七月至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兼任本公司安全总监,二〇一一年五月起任东航集团党组成员,二〇一一年六月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二〇一二年二月至二〇一三年一月任中货航董事长。李先生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高级工程师资格。
唐兵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集团党组成员。唐先生于一九九三年加入民航业,曾任珠海摩天宇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方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办公厅主任,重庆航空有限公司总裁。二○○七年十二月至二○○九年五月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机务工程部总经理,二○○九年五月至二○○九年十二月任本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二○一○年一月到二○一一年十二月任上海航空总经理,二〇一二年一月起任上海航空董事长,二○一○年二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二〇一一年五月起任东航集团党组成员,二○一二年六月起任本公司董事。唐先生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气技术专业,拥有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MBA)学位和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高级工商管理(EMBA)学位。
刘克涯先生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刘克涯先生于一九六九年加入台湾民航业,曾任台湾中华航空公司檀香山机场经理,美洲地区营销经理,夏威夷地区总经理,欧洲地区处长,总公司企划处长,总公司营销规划处长,营销副总经理,商务副总经理,总公司总经理。此外,刘先生还曾任台湾华信航空、台湾远东航空、台湾华膳空厨、台湾桃园航勤服务公司的董事,台湾华储物流公司的董事长,并曾任香港国际物流公司亚洲区营运长。刘先生毕业于台湾世新大学,并于一九九○年及一九九三年两度赴美国史丹佛大学研修。
季卫东先生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季先生曾任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授。二○○八年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首席教授,此外,现任日本神户大学名誉教授。季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先后完成了日本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法科硕士课程、博士课程,并获得京都大学博士学位。一九九一年九月至一九九二年七月为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邵瑞庆先生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邵先生曾任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院长。二〇〇四年三月起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副院长,此外,邵先生还担任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邵先生于一九九五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目前是交通运输部财会专家咨询委员。邵先生先后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与同济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管理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并拥有在英国、澳大利亚进修及做高级访问学者两年半时间的经历。
李若山先生现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先生曾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会计系主任及金融系主任。李先生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会计学会副会长、上海审计学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李先生于2011年获上交所颁发的“中国十佳独立董事”称号。李先生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系,是中国第一位审计学博士学位获得者,曾先后留学比利时、美国MIT等著名大学。
附件二: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刘克涯先生、季卫东先生、邵瑞庆先生、李若山先生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邵瑞庆先生、李若山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26日
附件三: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克涯,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克涯
2013年4月26日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季卫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季卫东
2013年4月26日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邵瑞庆,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邵瑞庆
2013年4月26日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若山,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若山
201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3-01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19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19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监事会主席于法鸣召集,于2013年4月26日在上海召开。
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监事冯金雄、燕泰胜、刘家顺出席了会议,监事席晟因公务出差,授权监事冯金雄就会议所议事项投赞成票表决。
参加会议的监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主持,参加会议的监事经过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于法鸣、席晟、巴胜基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决定将其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请参见附件。
二、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客观公允的。
三、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
2、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于法鸣先生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东航集团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于先生曾任中国劳动人事部政策研究调研处副处长,中国劳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处长,中国劳动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培训就业司司长。二〇〇八年六月至二〇一一年五月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司司长,二〇一一年五月起任东航集团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二〇一一年六月起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于先生毕业于山东大学哲学系,拥有副研究员职称。
席晟先生现任本公司监事、东航集团总审计师。席先生曾任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外事二处副处长,外事司联络接待处处长,中国审计事务所副所长,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司长,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党组书记、特派员。二〇〇七年一月至二〇〇九年九月任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二〇〇九年九月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任东航集团审计部部长,二〇〇九年九月起任东航集团总审计师。席先生还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常务理事,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理事会成员。席先生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和高级审计师资格。
巴胜基先生现为本公司监事候选人,现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巴先生于一九七八年加入民航业。曾任本公司财务处科长、副处长。一九九七年三月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任本公司审计室主任,一九九七年十月至二○○○年七月任东航集团审计室主任,二○○○年七月至二○○三年一月任东航集团审计部部长,二○○三年一月至二○○三年五月任东航集团纪委办公室主任、监察部部长、审计部部长,二○○三年五月至二○○六年十一月任东航集团纪检组副组长兼纪委办公室主任、监察部部长、审计部部长,二○○六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一月任本公司纪委书记,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任本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二○一一年十一月起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此外,巴先生还担任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航传媒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巴先生毕业于上海电视大学。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3-01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3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作出修改,本次章程修改尚需提请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现有的《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代理服务。并且,从事根据公司法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从事的其他合法活动。
《公司章程》第十三条拟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代理服务;电子商务;空中超市;商品批发、零售。并且,从事根据公司法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从事的其他合法活动。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