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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3-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22版)

    (二)四川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序号被担保人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产权及控制关系(比例)
    1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希望路88号李兵1,000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制品)、蛋制品生产,销售,鲜肉,禽蛋销售,普通货运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58.75%
    2阿坝新希望牦牛产业有限公司阿坝州若尔盖县达扎寺镇若松路6号周再勇4,000畜禽屠宰、熟食加工、畜产品、蛋和蛋制品及政策允许上市的中药材收购及进出口业务经营、副食品及其它副食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家用电器零售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51%

    (三)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担保

    序号被担保人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产权及控制关系(比例)
    1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刘永好52,000一般经营项目:进出口业务;饲料药物添加剂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肉食品加工,销售;畜禽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种禽的加工孵化,生产经营;粮食收购;动物育种,饲养;兽医咨询;餐饮连锁店经营,企业管理类教育培训。控股子公司100%
    2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滨海大道生物产业园刘永好9,010许可经营项目:加工(包装)销售鲜蛋(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06-10)。

    一般经营项目:畜禽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种禽的加工孵化、生产经营(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畜禽养殖;计算机设备维护咨询;畜禽科技研究、技术推广、交流;建材销售;货物进出口;粮食收购(限下设分公司凭有效收购证经营);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生产或经营:预混料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销售。(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100%
    3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市崔家集驻地陶煦22,200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速冻调制食品;兽药制剂销售;家禽屠宰、生产预制肉制品;一般经营项目:畜禽养殖、饲料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100%
    4阜新六和农牧有限公司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户部营子村张效成12,260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零售(有效期至2013年06月05日)(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饲料生产,种鸡繁育,肉鸡饲养、孵化、加工、畜禽饲养,技术咨询服务,清真禽类屠宰、加工,粮食收购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60%
    5盘锦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大洼县清水镇邢建民3,000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加工、销售;樱桃谷父母代肉种鸭孵化;肉鸭屠宰、加工;畜禽养殖;畜禽科技研究、技术推广、交流;商品代雏及种蛋销售;粮食收购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100%
    6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吕梁文水县胡兰镇大象村吕锐锋10,636许可经营项目:兽药销售;生产海兰褐、海兰灰、罗斯、艾维茵、科宝,经营海兰褐、海兰灰、罗斯、艾维茵、科宝商品代;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禽肉类分割、加工、销售(限分公司经营,有效期至2012年5月15日);技术咨询服务。控股子公司52.54%
    7江西联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昌南工业园市场东路001号陶煦2,000许可经营项目:饲料的技术研究、技术推广交流;畜禽科技研究、技术推广、交流;企业咨询、服务;实业投资。控股子公司55%
    8文水县大象禽业象丰饲料有限公司吕梁文水县胡兰镇大象村吕锐锋1,200许可经营项目: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加工、销售,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粮食收购。控股子公司52.54%
    9上海易久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金桥路58号银东大厦21楼A1座陶煦100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饲料及饲料原料、日用百货、食品(不含熟食)的销售。控股子公司100%

    (四)对养殖场(户)或经销商的担保

    被担保对象均为与公司长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养殖场(户)或经销商,须经公司严格审查、筛选后确定具体的被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

    序号被担保人名称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
    (万元)
    1西藏圣牛新希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35,000
    2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10,000
    3辽宁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10,000
    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20,000
    5新希望河内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8,000
    6新希望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20,000
    7新希望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5,000
    8新希望菲律宾中吕宋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10,000
    9新希望印度尼西亚泗水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8,000
    10新希望柬埔寨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6,000
    11新希望兰卡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2,000
    12缅甸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1,200
    13四川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10,000
    14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6,000
    15阿坝新希望牦牛产业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20,000
    16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230,000
    17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90,000
    18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3,000
    19阜新六和农牧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10,000
    20盘锦六和农牧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5,000
    21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28,000
    22江西联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2,000
    23文水县大象禽业象丰饲料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6,000
    24上海易久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美元500
     合 计  548,350

    (二)对养殖场(户)或经销商的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2、担保期限:根据每一笔借款的实际发生日期,按照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确定。

    3、担保金额:2013年为养殖场(户)和经销商提供担保的总额拟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贵州片区拟为2,000万元;海南片区拟为3,000万元。

    4、风险防范措施:(1)仅为与公司保持良好业务关系、具有较好信誉和一定实力的养殖场(户)或经销商提供担保;(2)要求拟借款的养殖场(户)或经销商向我公司提供财产抵押(质押);(3)公司严格定期派出业务与财务人员到场检查其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董事会集中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能提高各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审批效率,及时保证各分、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较小,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除保障其生产经营所需外,同时也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生产建设及拓展业务,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其市场综合竞争力。

    目前,养殖行业与养殖模式均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散养方式面临困境,饲料生产企业固有的单纯生产、销售产品的模式亦受到冲击。为了适应新的行业及市场趋势,整合上下游产业以形成联合优势,公司针对并严格筛选长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养殖场(户)或经销商,为其购买公司的饲料产品向银行借款提供保证反担保,有助于发挥产业链的优势,促进公司饲料产品的销售,确保肉制品的食品安全,从而保障公司产品质量的可追溯与各环节的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其及时获得所需资金,发展壮大生产经营;对养殖场(户)或经销商的担保有助于发挥公司产业链的优势,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保障公司产品质量的可追溯与各环节的可控。以上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可以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故同意本次担保授权事项。

    五、累计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费用

    本次担保授权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最大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55.335亿元,且不超过公司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144.87亿元的38.19%。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累计为18.882亿元,尚无逾期担保。

    综上,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对各公司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批,对相关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监控,有效降低违规风险。为支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同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故对公司2013年度需担保的单位及担保金额进行预计和统一授权。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13-13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为加强合作,充分发挥集团的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与资金使用效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或“甲方”)于2012年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现根据双方业务的发展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资金规模效益,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双方经协商一致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按照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依照《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继续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它业务。

    2、关联方关系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21.89%股份,通过南方希望持有公司23.24%的股份;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新希望财务公司42%股权,通过南方希望和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新希望财务公司18%的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

    3、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 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在 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5名非关联董事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1月11日

    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26层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四川省

    主要办公地点: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26层

    法定代表人:曾 勇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机构编码:L0121H251010001。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财务公司股东情况: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2%;我公司出资17,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

    财务公司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财务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截至2012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公司资产合计1,160,756,795.45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32,992,219.92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517,299,466.37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39,302,901.94元,净利润22,047,429.85元。

    3、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依据我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上述《金融服务协议》,我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构成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与财务公司协商,财务公司将为我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票据及其它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14.2亿元且不超过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的10%;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不得超过8,000万元。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及费用

    1、存款业务:

    甲方向乙方提供存款服务,按照“用款自由”的原则,无条件满足乙方的支付要求。其存款限额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及时对外披露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及下属子公司在甲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14.2亿元且不超过乙方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的10%;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乙方及下属子公司在甲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超额存款划转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乙方连续十二个月内在甲方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不得超过8,000万元。

    2、结算业务: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乙方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乙方与新希望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甲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

    3、贷款业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乙方申请,甲方可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乙方提供贷款服务。发放贷款的利率,不高于中国境内的一般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当时向乙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4、票据业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签发电子商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综合管理等相关业务。费用水平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5、其它服务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申请,为满足乙方业务需要,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

    6、费用

    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按以下标准收取:

    (1)乙方办理存款业务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水平计算、支付存款利息;或参照上海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按合规的方法和渠道由双方协商确定存款收益。

    (2)乙方通过甲方办理收支结算业务,按零费率执行。

    (3)乙方通过甲方办理贷款业务,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政策执行。(上浮比例在基准利率之上不超过5%,下浮比例在基准利率之下5%-30%)

    (4)乙方从甲方获得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服务时,执行最低费率或最优惠的利率。

    (二)乙方有权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三)为确保乙方资金安全,乙方在甲方的存款,甲方不得用于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国家政策限制性的行业发放贷款,且乙方对上述资金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干预权。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甲方在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由甲方的母公司提供相应资金保证。

    2、乙方在甲方的存款余额占甲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时,由甲方的母公司对乙方存款余额安全提供承诺保证。

    3、甲方对于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主动配合乙方启动和实施应急风险处置预案:

    (1)甲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甲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甲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甲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甲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甲方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甲方的出资额;

    (6)乙方在甲方的存款余额占甲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7)甲方的股东对甲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甲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甲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10)甲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甲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4、存款业务期间,甲方须定期向乙方提供甲方的月报、年报,甲方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加盖其印鉴及公司公章,且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有效期满,除非双方同意或者一方提出终止协议要求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六)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凡因执行本协议导致的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办理存款、票据、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本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六、风险评估情况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在出具的《新希望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中认为:新希望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业绩良好,未发现新希望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七、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保证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本公司制定了《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新希望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财务公司月度报告和经审计年度报告,分析并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如出现重大风险,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制定方案;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办法;通过变现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等方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此外,公司将在存款业务期间,密切关注财务公司运营状况,除及时掌握其各项主要财务指标外,将通过不定期办理不同额度的存取款业务,以验证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八、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2012年12月31日,我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和贷款业务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年末余额收取或支付的利息等
    一、存放于财务公司存款1,092,956.349,809,008,190.579,466,656,561.27343,444,585.641,387,629.91
    二、向财务公司贷款 400,000,000.00310,000,000.0090,000,000.007,497,809.49
    (一)短期借款 400,000,000.00310,000,000.0090,000,000.007,497,809.49
    (二)长期借款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2013年4月20日,本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及《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等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于2013年4月25日参加董事会会议审议了上述交易议案,并提出以下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十、备查文件

    1.公司五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财务公司营业执照。

    4.《金融服务协议》。

    5. 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

    6.《新希望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川华信专(2013)007号)。

    7.《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

    8、财务公司《2012年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担保及关联方

    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作了审慎调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章 群 黄 友 周友苏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订《2013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事前审阅了公司拟与各关联人就2013年度产品购买、销售签署的《2013年度产品购销框架协议》、《2013年度产品采购框架协议》与《2013年度产品销售框架协议》(以下统称“框架协议”),我们认为:

    上述框架协议的签署,有利于规范本公司与各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使交易遵循公平、有偿、互利的市场原则进行,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协议各方就各项产品的采购、销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付款形式、时间等),该等具体交易条款须遵守框架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公司应随时根据所需产品的价格等因素,并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对方签订有关具体交易的合同。

    同意将此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章 群 黄 友 周友苏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

    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2012 年度证券投资专项说明》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建立了相应的证券投资控制制度,其证券投资符合相关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内部具有规范的风险控制机制。公司的证券投资主要是由其控股的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以提高公司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投资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实施的证券投资业务未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产生不良影响。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市场分析和品种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避免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独立董事(签名):

    章 群 黄 友 周友苏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

    选举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文件及各位董事候选人刘永好先生、张效成先生、黄炳亮先生、黄代云先生、刘畅女士、陈春花女士、王航先生、陶煦先生、独立董事温铁军先生、黄耀文先生、王璞先生、胡智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以上董事候选人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选举时须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签名):

    章 群 黄 友 周友苏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涉及财务公司

    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

    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在认真研究了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的基础上,对公司2012年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对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认为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2012年经营业绩良好,公司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业务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公司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2、2012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14.2亿元且不超过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的10%;连续十二个月内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不得超过8,000万元。

    新希望财务公司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公司通过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公司严格履行了有关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执行有效,在资金管理方面较好地控制了资金流转风险,在信贷业务方面建立了相应的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程序,使整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公司制定的《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签名):

    章 群 黄 友 周友苏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及《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13年4月25日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审议了上述交易议案。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同意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签名):

    章 群 黄 友 周友苏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关联

    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及《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或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章 群 黄 友 周友苏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订日常关联

    交易框架协议暨2013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对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交易对方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控股子公司、青岛康地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和实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六和勤强食品有限公司;其中,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他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

    我们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上述各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是有利补充,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公司预测的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未发生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章 群 黄 友 周友苏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授权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2013年为下属公司及

    养殖户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3年为下属公司、养殖场(户)或经销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其及时获得所需资金,发展壮大生产经营;对养殖场(户)或经销商的担保有助于发挥公司产业链的优势,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保障公司产品质量的可追溯与各环节的可控。以上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可以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故同意本次担保授权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章 群 黄 友 周友苏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2年度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实施情况和有效性做了自我评价。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中《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文件,作出独立判断并发表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制订、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使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章 群 黄 友 周友苏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于聘请四川华信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单位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跟踪、了解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审计工作及审阅其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为公司提供的2012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公司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签名):

    章 群 黄 友 周友苏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认真阅读了《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后认为:2012年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完成了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公司内部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

    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

    监事(签名):

    监事:唐勇、荣国跃、武敏、吕建义、孙道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