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观点·专栏
  • 5:公司
  • 6:市场
  • 7:市场趋势
  • 8:开市大吉
  • 9:信息披露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迎接资产证券化时代的到来
  • 股基仓底提升难言“加仓” 债基受累降杠杆收益受挑战
  • 一千万可设立种子基金
  • 新华商品交易所鸣锣开业
  • 中国证券业协会:完善证券行业调解机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2013年5月2日   按日期查找
    2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 2版:要闻
    迎接资产证券化时代的到来
    股基仓底提升难言“加仓” 债基受累降杠杆收益受挑战
    一千万可设立种子基金
    新华商品交易所鸣锣开业
    中国证券业协会:完善证券行业调解机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一千万可设立种子基金
    2013-05-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周宏 ○编辑 叶苗

      

      作为6月1日将实施的新基金法的重要配套规则,此次公布的新版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放松和调整监管尺度的意味浓厚。包括拓宽公募基金管理人范围、改基金募集申请为注册制、提高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加强小规模基金监管、引入种子基金等必将很大程度重塑未来行业和市场的面目。

      从行业影响角度看,此版征求意见稿修订幅度最大的条款集中于公募基金的申请、设立、持续运营、终止转型这一系列环节上。“放松管制”的原则在这些方面充分体现。

      最大的变化还在于公募基金设立门槛的进一步降低。自去年年中,发起式基金诞生把基金设立门槛由2亿元降低至5千万之后,本次修改的新版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进一步把公募基金门槛降低为1000万元,即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就可设立发起式基金,不再要求5000万元的初始规模。这已经和国外的种子基金的设立标准相衔接了。

      另外,考虑到新《基金法》的规定,本次新规拓宽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范围:将基金管理人扩大到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将基金托管人扩大到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上述修订确认了私募机构和券商等机构的公募产品发行资格和步骤流程。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合并的程序,完善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明确了基金募集申请的审批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删除了与原产品核准制对应的“审慎监管原则”等,这都将对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和行业创新发展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