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成城股份 编号:2013-030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2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5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2107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才江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30,629,6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30,250,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9%;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3人,代表股份37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投票表决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0,522,651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
31,6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
75,4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 。
2、《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0,522,651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
31,6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
75,4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 。
3、《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522,651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
31,6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
75,4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 。
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0,522,651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
31,6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
75,4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 。
5、《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30,522,651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
107,0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
4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
本议案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区段 | 赞成股数(股) | 占该区段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占该区段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占该区段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持股1%以下 | 272,200 | 71.71 | 107,000 | 28.19 | 400 | 0.10 |
持股1%-5%(含1%) | 0 | 0.00 | 0 | 0.00 | 0 | 0.00 |
持股5%以上(含5%) | 30,250,051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 | 173,400 | 61.75 | 107,000 | 38.11 | 400 | 0.14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 | 98,80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6、《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30,522,651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
31,6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
75,4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 。
7、《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0,522,651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
31,6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
75,4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 。
8、《关于为深圳市成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30,522,651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
107,0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
4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巴黎明、李春莺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