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3-017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5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5月2日-2013年5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2日15:00至2013年5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萍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09号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一楼马德里厅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6,120,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71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3,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沈晖律师、苏萃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74,27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46,0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74,27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46,0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74,27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46,0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74,27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46,0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74,27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46,0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74,27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46,0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74,27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46,0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已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2013年4月1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沈晖律师、苏萃芳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