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6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5月3日上午9时30分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投票表决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瑞元先生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共计173,793,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郭晓雷、王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讨论《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冯德虎先生、谢忠荣先生、吴剑敏先生、陈寿云先生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并由独立董事谢忠荣先生作为代表在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讨论《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讨论《201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讨论《2012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讨论《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2,835,014.20元,提取盈余公积283,501.4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00,246,415.01元,减去年初利润分配13,103,424.00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89,694,503.79元,资本公积金为174,546,819.70元。
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订为:
以2012年末总股本567,815,0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元(含税),共计11,356,300.80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 78,338,202.99 元滚存至下一年度。
不转增,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讨论《2013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2012年度,公司拟进行项目投资合计金额12,512万元:
1、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4,012万元。
(1)年产56000台高速直驱电脑平缝机、绷缝机技改项目投资2,870万元
(2)年产30000台高速直驱电脑包缝机技改项目投资1,142万元。
2、拟投入非募集资金项目投资8,500万元。
(1)古顺工业园基建及技改投入2,000万元;
(2)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及勘探投入6,5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讨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讨论《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暨向年产56000台高速直驱电脑平
缝机、绷缝机技改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慎审研究,同意将公司未确定用途的结余募集资金(包含利息收入)842.73万元用于年产56,000台高速直驱电脑平缝机、绷缝机技改项目,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直驱项目产能。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雷、王伟出席会议并见证。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