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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2013-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钢构 公告编号:2013-029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为5,451,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8%;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5月8日。

    3、 KING JOIN GROUP LIMITED的中文翻译名称为“金井集团有限公司”。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6号” 文核准,光正钢构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5.18元/股,其中网下配售450万股。网下配售股票已于2011年3月17日上市流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6,778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9,038万股。

    2011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03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已于4月27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9,038万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8,076万股。

    201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07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公司已于2012年5月15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分红

    前公司总股本为18,076万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21,691.2万股。

    二、相关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及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本公司股东——金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金井翔子、其兄长钟方盛(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共同承诺:在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光正钢构股份,自光正钢构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光正钢构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钟方盛在光正钢构任职期间,金井集团有限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光正钢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钟方盛离职后半年内,金井集团有限公司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光正钢构股份。钟方盛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金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按照承诺履行,未有违反承诺情况

    2、核查情况

    经核查,在限售期内:金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金井翔子、其兄长钟方盛(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已严格履行以上承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发生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及本公司回购的情况。没有违反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内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

    三、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金井集团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5月8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5,451,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8%;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股)所持限售股份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股)
    1KING JOIN GROUP LIMITED

    (金井集团有限公司)

    5,451,9605,451,9605,451,960
    合 计5,451,9605,451,9605,451,960

    注:公司原监事会主席钟方盛先生为金井集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金井翔子之兄长。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因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自2011年10月24日起钟方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目前钟方盛先生离职已满18个月根据其相关承诺金井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光正钢构股份可全部解除限售。

    根据其发行前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金井集团有限公司可上市流通股票数量为5,451,960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光正钢构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光正钢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1、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报告

    2、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钢构 公告编号:2013-030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40号文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27.4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772.575万元。该事项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11248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或“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连同保荐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或“丙方”)与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3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6001511010000176,截止2013年4月19日,专户余额为34,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十八万吨钢结构加工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昱、陈代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后,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并造成其它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