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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2013-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3-02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披露的《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的第十五项议案《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经核查,发现部分内容表述不清晰,容易引起歧义。特此更正如下:

      原议案内容:

      十五、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鉴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资金及债务结构情况,为充分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功能,拓宽公司直接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非金融企业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基本条件。现公司拟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申请发行2年期的、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八款)关于“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的规定,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现更正为:

      十五、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鉴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资金及债务结构情况,为充分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功能,拓宽公司直接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非金融企业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基本条件。现公司拟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申请注册发行额度有效期为2年的、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包括置换银行借款)。

      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八款)关于“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的规定,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除以上更正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公司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