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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3-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2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7)。公司将近期该诉讼事项持续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西石山北路239号嘉豪云鼎商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邦辉

      被告: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钟灵街50号

      法定代表人:严少华

      2、案情概要

      南京天邦由本公司、被告于2003年共同发起组建,本公司以现金出资,被告仅以部分现金出资。2006年12月18日,本公司、被告及南京天邦之法定代表人张小飞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一、省农科院以2500万元购买张小飞所持南京天邦股份;二、本公司与张小飞无委托及被委托关系;三、本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前有回购股份的权利;四、如省农科院于2007年9月30日之前拟出让或部分出让该股份,则必须通知天邦股份。

      2007年8月13日,本公司函告被告行使回购权,并按三方协议约定履行了所有付款义务。被告不同意履行三方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本公司付款原路退回。2007年8月24日,本公司起诉被告等,要求受让南京天邦50%的股份。该纠纷迭经多级法院审理,江苏省高院于2008年12月终审判决,认定三方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维持江苏省高院的判决。

      本公司因回购南京天邦的50%股权被阻却,受到了巨大损失。被告以2500万元的价格,强行占有了本公司在南京天邦50%的股权。综合评估,南京天邦直接财产价值在8000万元以上。考虑到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我方的损失请求暂确定为人民币3389万元。

      3、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389万元;

      ②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撤消于2012 年11 月28 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12)宁商初字第197 号),起诉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要求赔偿公司因回购南京天邦50%股权被阻却而导致损失的案件。公司于2013 年5 月7 日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该诉讼撤消事项,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业务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公司将据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发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商初字第197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