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13-010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9日在本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2,528,174股,占公司总股本30.2118%。受公司董事长吴福胜先生委托,公司董事、总经理季学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一项特别决议事项和六项普通决议事项,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452,528,17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452,528,17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452,528,17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赞成452,528,174票,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张全心、刘勇、杨结胜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6,244,478.35元,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亏损年度不提取盈余公积金,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90,823,870.76元后,本年度未分配利润为-65,420,607.59元。
鉴于上述情况,董事会拟定:本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452,528,17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司经营范围将增加“乙醛”、“醋酸甲酯”和“化工生产”等业务,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公司经营项目。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前的第十三条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各种高低聚合度和醇解度的PVA系列产品、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超高强高模PVA短纤及长丝、PVA水溶性纤维、聚乙烯醇强力纱、涤纶纤维、聚酯切片、聚醋酸乙烯乳液、醋酸乙烯、醋酐、高档面料、水泥、溶解乙炔、电石、石灰、氧气的制造、销售,建筑(三级),设备安装,机械加工,铁路轨道衡计量经营,水泥用石灰岩开采,建筑用石料、水泥用混合材的加工与销售。
修改后的第十三条为:公司许可经营项目:水泥用石灰石开采,氧气、溶解乙炔、醋酸乙烯、电石、工业乙酸酐、工业冰乙酸、乙醛、醋酸甲酯生产与销售。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各种高低聚合度和醇解度的PVA系列产品、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超高强高模PVA短纤及长丝、PVA水溶性纤维、聚乙烯醇强力纱、涤纶纤维、聚酯切片、聚醋酸乙烯乳液、高档面料、化工产品、水泥、石灰生产与销售,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三级(限建筑分公司经营),设备安装,机械加工,铁路轨道衡计量经营,建筑用石料、水泥用混合材的生产与销售。(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赞成242,89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此项表决事项。)
预计2013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业务合计金额为22604.9万元,向关联方销售业务合计金额为4100万元。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赞成452,528,17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项决议的建议,结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聘任的审计机构)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状况,董事会提议: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三、律师见证情况
通力律师事务所黄艳、李仲英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参会董事和会议记录员签名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