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5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国泰纳斯达克100(QDII-ETF) |
基金主代码 | 513100 |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 513101 |
基金运作方式 | 交易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4月25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13年5月15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3年5月15日 |
注: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码为513101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日常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与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3申购与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
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截至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20家券商。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4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