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09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20元,扣税后0.19元
● 股权登记日: 2013年5月16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5月2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30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1,600,000元。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税负为5%,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9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税负为2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元。公司统一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要求,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2013年5月16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17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翠微集团、北京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凯振照明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六层
联系电话:010-68241688
联系传真:010-68159573
七、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