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17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涉及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今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3)传字第4-1号,传票案由:民间借贷。开庭时间:2013年6月5日。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王广凤
被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
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829,642.29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因资金紧张于2011年9月22日向王浩借款800万元、10月2日向王浩借款100万元、10月10日向王浩借款40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五厘。2011年12月29日,王浩与中原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签订后,中原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止于2012年7月11日中原公司陆续偿还王浩借款本息共计1300万元整。至今下欠借款本息4,829,642.29元未付。
2013年3月12日,债权人王浩与王广凤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王浩将其对中原公司的4,829,642.29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王广凤。
借款到期,被告中原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中原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本公司应当对中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力诺集团作为被告中原公司借款的保证人,应对上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其他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重大重组方案,上述可能的损失均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