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收到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法院《传票》及《民事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900955 股票简称:*ST九龙 *ST九龙B 公告编号:临2013-31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收到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法院《传票》及《民事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法院(2013)浙嘉商初字第19号《传票》、《民事诉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要求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上午9时,到嘉兴市中级人法院第8法庭,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诉状》的基本诉讼请求内容为: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姜乳云
机构代码:668037786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机构代码:742938313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亿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罚息312999.99元(暂计算至2013年4月22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与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度假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一份,约定九龙山度假公司委托原告向被告发放总金额不超过贰亿元的委托贷款,可一次或多笔发放;每一笔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陆个月;年利率为5.6%。同时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直至清偿该本息之日止,按照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罚息利率为原贷款利率加收50%的年利率。
此后,原告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于2012年9月25日、2012年9月28日、2012年10月8日、2012年10月9日向被告发放四笔贷款,每笔5000万元,共计人民币贰亿元。被告已于2013年3月25日、2013年3月28日分别偿还原告己到期的前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但2012年10月8日和2012年10月9日的两笔贷款被告只支付了利息,尚欠本金共计壹亿元未能偿还。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已属违约,为维护原告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法院(2013)浙嘉商初字第19号《传票》;
2、《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