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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3-015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5月10日

      2、召开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陈平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40,970,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5,032,880股的30.31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5号土地一级土地开发结算付款协议》

      表决结果:赞成140,970,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兴隆山镇一级土地开发陶瓷厂地块结算付款协议》

      表决结果:赞成140,970,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侯育颉、唐胜君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