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股票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3-008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0日(星期五)上午9:00在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赛马场酒店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共计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0,900,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具体统计详见下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7 |
其中:现场投票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人) | 7 |
网络股东投票人数(人)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0,900,232 |
其中:现场投票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30,900,232 |
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0.93 |
其中:现场投票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0.93 |
网络投票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三)会议主持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向阳先生主持,会议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郭明瑞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票数单位:股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1 | 《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130,900,23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公司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130,900,23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3 | 《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30,900,23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4 | 《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30,900,23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5 |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130,900,23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6 | 《公司2012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 130,900,23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7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 130,900,23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8 | 《关于公司董事和监事报酬的议案》 | 130,900,23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9 | 《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 130,900,23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10 |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 130,900,23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1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现金分红相关条款的议案》:第77条 | 130,900,23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现金分红相关条款的议案》:第94条 | 130,900,23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现金分红相关条款的议案》:第155条 | 130,900,23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上述议案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现金分红相关条款的议案》经逐条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2013年5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张知学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