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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3-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3-022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每股分配比例:发放现金人民币0.025元(含税);每10股分配比例:发放现金人民币0.25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23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22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6日;

      ● 除息日:2013年5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4月18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2年末总股本623,700,000 股为基础,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合计分配15,592,500元。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22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25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6日;

      2、除息日:2013年5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3日。

      四、分红派息发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派实施办法

      1、 以下股东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2-65626898

      联系传真:0512-65270086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88号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室

      邮政编码:215128

      七、备查文件

      江苏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