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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3-032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3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285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7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4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2013年4月2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3年4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向截止2013年5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发放。

    (三)2012年度利润分配以833,801,5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85元,共计派发股利25,014,045.96元。

    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配实施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7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20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4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一)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二)除以上3个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扣税办法

    1、对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判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先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5元。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如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该类股东如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等有关事宜,请最晚于2013年6月2日(含当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相关文件(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传真至本公司,随后请寄送相关原件至本公司。如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执行。

    3、除上述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0.30元。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71-5518383、5520235、5525323

    联系传真:0771-5518111、5520235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6楼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530028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