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
提示性公告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
提示性公告
2013-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3—010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投资”)函告,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大象投资共减持公司股份3,16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截至2013年5月10日收市,大象投资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公司股份27,447,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7%。
本次减持后,大象投资仍持有公司股份13,752,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0%,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