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潮实业
股票代码:600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联系电话:0535-4259553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日期:2013年5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东润投资指: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新潮实业或上市公司指: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指:2013年5月11日,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出售新潮实业6.48%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上交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报告书指: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邮政编码:264100
法定代表人: 孙树刚
设立日期: 2008年2月19日
注册地:中国烟台
注册资本:7387万元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国家政策允许的产业投资、信息咨询,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限制经营的需凭相关许可证经营)。
组织机构代码:67221394-9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 DE CHANG 先生、常环德女士、常晓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宋向阳先生、李亚清先生、姜宗美女士等六人合计持有东润投资58.76%的股份,孙树刚先生等29位自然人合计持有东润投资41.24%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 孙树刚 | 男 | 董事长、总经理 | 中国 | 烟台 | 否 |
| 宋向阳 | 男 | 副董事长 | 中国 | 烟台 | 否 |
| 姜学荣 | 女 | 董事 | 中国 | 烟台 | 否 |
| 李亚清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姜 华 | 女 | 董事 | 中国 | 烟台 | 否 |
| 常宗利 | 男 | 董事 | 中国 | 烟台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5.00%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00%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本次减持股份的目的:获取投资收益回收资金。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有继续减持新潮实业股份的可能,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2013年5月11日,经双方友好协商,东润投资与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东润投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出售新潮实业股份40,524,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8%。
此次权益变动前,东润投资持有新潮实业股份130,723,7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90%;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东润投资持有新潮实业股份90,199,3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42%。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东润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股份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进行。2013年5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润投资与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该《股份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1号楼7层702室内708号,法定代表人为章雪峰。
2、转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及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东润投资以人民币每股伍元贰角整(小写:¥5.20元/股)的转让价格转让持有的40,524,350股新潮实业股份,转让总价款人民币为贰亿壹仟零柒拾贰万陆仟陆佰贰拾元整(¥210,726,620.00)。
在《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伍个工作日内,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东润投资支付壹亿柒仟伍佰玖拾柒万伍仟伍佰肆拾壹元伍角柒分(¥175,975,541.57元),余款叁仟肆佰柒拾伍万壹仟零柒拾捌元肆角叁分(¥34,751,078.43元)在第一笔款项支付后伍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至东润投资账户。
3、转让股份的过户
东润投资在收到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款伍个工作日内,配合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新潮实业的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除上述外,东润投资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合同》。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新潮实业证券部,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www.sse.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孙树刚
日 期:2013年5月14日
附表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烟台市 |
| 股票简称 | 新潮实业 | 股票代码 | 60077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30,723,712.00股 持股比例:20.90 %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后持股数量:90,199,362.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4.42% 变动数量:40,524,350.00股 变动比例:6.48%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减持的可能性。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孙树刚
日 期:2013年5月14日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潮实业
股票代码:600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3年5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北京广同川指: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潮实业或上市公司指: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指:2013年5月11日,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受让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新潮实业6.48%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上交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报告书指: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15819167;
3、税务登记证号:京税证字11010506730405X;
4、组织机构代码证:06730405-X;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1号楼7层702室内708号;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矿产品(不含煤炭及石油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文具用品、工艺品、体育用品、日用品;
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法定代表人:章雪峰;
10、联系电话:132******82
二、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资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 通讯地址 |
| 阎红玉 | 女 | 4,750.00 | 95 | 否 | 北京市朝阳区*** |
| 章雪峰 | 女 | 250.00 | 5 | 否 | 北京市通州区*** |
三、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
| 章雪峰 | 女 | 执行董事、 总经理 | 中国 | 否 |
| 阎红玉 | 女 | 监事 | 中国 | 否 |
章雪峰身份证号:370423*********426
阎红玉身份证号:370628*********52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除持有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及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入的目的是进行财务投资。
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在合适的市场时机下继续增持该公司股票的可能并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2013年5月11日北京广同川与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由北京广同川受让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0,524,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8%。
第五节 股份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2013年5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广同川(为《股份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与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股份转让合同》的“转让方”) 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持有新潮实业6.48%的股份(40,524,350.00股)。
2、股份的转让价格为5.20元/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210,726,620.00元。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在《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伍个工作日内,北京广同川向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壹亿柒仟伍佰玖拾柒万伍仟伍佰肆拾壹元伍角柒分(¥175,975,541.57元),余款叁仟肆佰柒拾伍万壹仟零柒拾捌元肆角叁分(¥34,751,078.43元)在第一笔款项支付后伍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至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4、转让股份的过户
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北京广同川全部股权转让款伍个工作日内,配合北京广同川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外,北京广同川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合同》。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新潮实业证券部,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www.sse.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雪峰
签署日期:2013年5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烟台市 |
| 股票简称 | 新潮实业 | 股票代码 | 60077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1号楼7层702室内708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40,524,350.00 变动比例: 6.48%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章雪峰
日 期: 2013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