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控股 公告编号:2013-026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新增了临时提案《关于本公司201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 年5月14日(周二)下午14:0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F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主持:董事长闻掌华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数542,504,1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数210,411,6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3%;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332,092,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42,025,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1 %,反对479,007股,弃权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2、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42,012,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479,007股,弃权12,236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3、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42,012,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479,007股,弃权12,236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4、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42,012,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479,007股,弃权12,236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5、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42,012,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479,007股,弃权12,236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根据参与表决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段表决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 投票区间 | 同意 票数 | 该区间同意比例 | 反对 票数 | 该区间 反对比例 | 弃权 票数 | 该区间 弃权比例 |
| 持股1%以下 | 21,341,646 | 97.75 | 479,007 | 2.19 | 12,236 | 0.06 |
| 其中:持股1%以下且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 | 21,330,626 | 98.40 | 347602 | 1.60 | 0 | 0 |
| 持股1%以下且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 | 11,020 | 7.13 | 131,405 | 84.96 | 12,236 | 7.91 |
| 持股1%-5% | 92,590,090 | 100 | 0 | 0 | 0 | 0 |
| 持股5%以上 | 428,081,148 | 100 | 0 | 0 | 0 | 0 |
6、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201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42,012,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479,007股,弃权12,236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借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42,012,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479,007股,弃权12,236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土地储备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42,012,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479,007股,弃权12,236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201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42,012,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479,007股,弃权12,236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