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鑫科材料 股票代码:600255 编号:临2013—01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4日在芜湖市国信大酒店举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42,100,58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1.61%。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6,9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01%;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2,063,68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1.6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瑞庭先生主持。
经大会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2,08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2,08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2,08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2,08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期为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表决结果:同意142,08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2,873,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表决结果:同意142,08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2年初未分配利润183,284,838.73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69,730.78元,提取盈余公积531,048.81元,本次可供分配的利润179,538,520.70元。
因公司正投资实施40kt高精度电子铜带项目,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142,08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0股。
上述议案采用分段表决的方式,结果如下:
| 投票区段 | 同意票数 | 该区段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该区段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该区段弃权比例 |
| 持股1%以下 | 18,362 | 48.75% | 19,300 | 51.25% | 0 | 0 |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 | 0 | 0 | 0 | 0 | 0 | 0 |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 | 18,362 | 48.75% | 19,300 | 51.25% | 0 | 0 |
| 持股1%-5%(含1%) | 12,855,540 | 100% | 0 | 0 | 0 | 0 |
| 持股5%以上(含5%) | 129,207,382 | 100% | 0 | 0 | 0 | 0 |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喻荣虎律师、李结华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