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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2013-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海螺水泥 编号:临2013-08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5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5月23日至2013年5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五年期品种简称为“11海螺01”(代码:122068),七年期品种简称为“11海螺02”(代码:122069)。

    3、发行主体: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95亿元。其中,五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70亿元,七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2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公司债券期限品种分为五年期品种和七年期品种。利息每年各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6、债券利率:五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08%,七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2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五年期品种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七年期品种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年5月23日至2013年5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22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若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海螺01”、“11海螺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债权登记日(定义见上文)收市后持有“11海01”、“11海螺02”的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海螺01纳税款”、“11海螺02纳税款”,由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发行人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

    账户号码:34001675908050140346

    账户名称: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553-8398927

    传真:0553-8398931

    邮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011 号

    邮编:241070

    2、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1海螺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11海螺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发行人。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发行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发行人。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叁

    联系人: 杨开发、周 波

    联系电话:0553-8398927

    传真:0553-8398931

    邮政编码:241070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 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5日

    附表:

    “11海螺01”/“11海螺02”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项目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

    名称

      
    在中国境内

    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

    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

    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

    (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