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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3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13-014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

      ●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1日

      ● 除息日:2013年5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3年4月15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结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2年末总股本388,944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668.32万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1日

      2. 除息日:2013年5月22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8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3年5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结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 本公司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及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 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结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己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结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本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8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本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结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代扣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结上海分公司,再由中登结上海分公司划付至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操作为:转让本公司股票时如果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不用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 0.0045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 0.0015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六、有关咨询办法

      1. 咨询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9号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2. 联系人:明宇飞

      3. 咨询电话:022-59898808、59898033

      4. 传真号码:022-59898800

      七、备查文件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