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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3-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ST南化 编号:临2013-17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收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案号为:(2013)西民二初第275号(以下简称“第275号案”),通知公司已受理了广西圣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力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有关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本案原告:广西圣力商贸有限公司

      2、本案被告:被告一: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2011年6月24日,原告(供方)与被告一(需方)、被告二(连带保证人)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就供方向需方供应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总数量,单价,结算方式、交货方式及地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违约责任:如需方逾期付款,应赔偿供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保证人为需方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需方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供方有权直接向保证人求偿,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损失、违约金等,担保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需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及民事责任时止。

      在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严格依约向生产厂家采购电石产品,并向被告一供货。2012年7月1日,原告(供方)与被告一(需方)、被告二(连带保证人)再次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原告继续为被告一供应电石产品。2013年2月27日,被告一在原告的《询证函》中确认,截至2013年1月31日,被告一尚欠原告欠款32,014,344.17元。

      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被告一发出《欠款催收函》,要求被告一限于2013年3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所有的欠款。由于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

      4、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欠款32,014,344.17元;

      (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4,028.69元(违约金从2013年3月11日起算,暂计至2013年3月12日,每日按逾期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以32,014,344.17元为基数,以后另计)。

      (3)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 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收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3)江民二初字第267号(以下简称“第267号案”)的案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贵阳市修文华宏冶炼有限公司(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等。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于2010年5月及2010年12月与广西圣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采购电石并交付给被告二,被告二对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石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2012年6月21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1276606元。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支付货款1276606.79元,并按该货款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具体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275号案的民事诉状、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第267号案的民事诉状、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诉讼的重大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