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3-029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16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3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3年5月15日15:00—2013年5月16日15:00。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对象: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4人,代表股份数400,294,956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46.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397,147,786股,占公司总股数的45.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数3,147,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99,417,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8%;
反对774,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9%;
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99,416,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8%;
反对774,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9%;
弃权10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99,406,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8%;
反对774,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9%;
弃权1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99,406,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8%;
反对784,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0%;
弃权10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2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99,413,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8%;
反对774,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9%;
弃权10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99,406,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8%;
反对774,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9%;
弃权1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99,406,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8%;
反对880,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2%;
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办理2013年度银行授信业务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99,406,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8%;
反对774,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9%;
弃权1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化纤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2,227,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8%;
反对774,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4%;
弃权1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琳 吴华
3、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