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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基金法》提前预热
    基金业协会举办系列培训
    2013-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素 ○编辑 于勇

      

      随着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日渐行渐近,为推动新《基金法》的贯彻落实,近期,基金业协会组织全体会员机构在上海、深圳和北京先后开展了六期新《基金法》系列培训,吸引了249家会员机构约1708名从业人员前来参加。

      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在培训班上指出,新《基金法》及证监会的相关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基金行业的契约制度,在提高人力资本地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拓宽基金公司经营范围、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和义务等多个方面强化了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履约机制,为管理人经营公募与非公募业务和产品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提高竞争力和提高经营水平,对我国基金行业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全国人大财经委专家表示,新《基金法》的修订重点是放松公募基金的管制,设立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在公募基金方面,新《基金法》放开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和机构类别、基金托管业务垄断、基金产品核准、关联交易以及从业人员证券投资五项限制,在私募基金方面,新《基金法》提出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为中心、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产品备案、非强制托管、基金投资范围以及私募机构发行公募等八项措施。

      证监会法律部、基金部有关负责人从新《基金法》修订的背景、原则与过程,扩展法律的调整范围,构建私募基金的制度框架,完善基金的组织形式,放松公募基金的管制,加强公募基金监管,发挥中介和自律的作用,加强基金投资者保护等八个方面为参训学员全面解读了新《基金法》的相关条款。并就近期制定、修改的配套规章规则以及其他规章规则的制定、修改计划,就参训人员关心的私募基金的管理思路、资产管理机构如何开展公募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托管业务的条件与申请程序、基金管理人非核心业务外包等参训人员关心的话题做了详细说明。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在实践中,严格贯彻、实施新《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修改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持续加强自律管理与自我约束,抓住机遇推动财富管理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