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3 证券简称:普邦园林 公告编号:2013-028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5月21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下午15:00至2013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安路3号广州丽思卡尔顿酒店二楼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涂善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78,121,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2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83,25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298%;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合计5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78,204,25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7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188,9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2%;反对1,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3%;弃权13,99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5%。
2、审议通过了《关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188,9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2%;反对1,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3%;弃权13,99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5%。
3、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188,9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2%;反对1,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3%;弃权13,99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5%。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188,9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2%;反对1,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3%;弃权13,99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5%。
5、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188,9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2%;反对1,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3%;弃权13,99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5%。
6、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202,9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4%;反对1,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3%;弃权49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188,9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2%;反对1,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3%;弃权13,99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188,9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2%;反对1,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3%;弃权13,99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5%。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188,8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6%;反对1,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3%;弃权14,09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1%。
五、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郭伟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州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