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3-024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1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27日。
●除息日:2013 年 5 月 2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月 3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5月7日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了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7,082,5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分配22,779,075.55元。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465,178,591.78元结转下年度。本次不进行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公告刊登在 5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3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总股本207,082,5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10 元(含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45 元,共计派发股利22,779,075.55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4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实际每股人民币0.099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1元。
三、 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7日
2、 除息日:2013 年5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3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3 年 5 月 2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联系传真:0512-6309235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亨通路100号
邮政编码:215200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