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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3-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华菱星马 编号:临2013-013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

      ●扣税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分别为0.3325元、0.315元、0.28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3年5月30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一、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5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2012年年末总股本405,740,5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个人股东由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本次实际用于分配的利润共计142,009,208.9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1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35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股息红利所得的5%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25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52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175元。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5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315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

      2、除息日:2013年5月30日(星期四)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四、本次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部门: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证券部

      联系人:金方放、李峰

      联系电话:0555-8323038

      联系传真:0555-8323031

      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政编码:243061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