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3-018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3年5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包士金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13年5月20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到董事10名,9名董事按期签署了会议相关文件。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研究与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3-020《关于再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www.sse.com.cn)。
备查文件:《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3-019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3年5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强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达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过认真审核,与会监事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再次以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2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周转和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再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12个月,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再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3-020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归还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募集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9.285%,使用期限自该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详见第2012-034号公告)。
截至2013年5月21日,公司已将上述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详见第2013-017号公告)。
二、 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3月29日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5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8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43,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66,001,494.83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76,998,505.1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大彭”)于2011年4月29日出具的苏天会验[2011]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公司拟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18.57%,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使用该部分资金,在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孙国雄、苏中一、周勤、刘雪松对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2亿元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周转和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截至2013年5月21日,公司已将前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12个月,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再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的回款措施,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保证此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按时、足额归还。
(四) 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再次以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2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周转和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再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12个月,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再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对公司再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保荐意见。
经核查,宏源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的情况;计划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12个月;公司已全额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亿元,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18.57%,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3、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届满前,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使用募集资金,公司须及时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将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金额的募集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项目进度。
4、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全部归还后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再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