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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核钛白及相关负责人被采取监管措施
    2013-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中国证监会昨日通报了对中核钛白及其相关负责人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情况。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因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采取警示函等措施。目前占资已归还并公告。

      2012年中核钛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向李建锋等发行股份购买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星钛白”)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13年2月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此后,李建锋成为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持有29.55%的股份;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分别持有公司10.9%、8.05%、6.07%的股份。其中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核钛白43.67%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3年5月6日,甘肃证监局收到中核钛白财务顾问信达证券报告,称2013年3月25日,金星钛白为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垫付重组时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税费1000万元。

      经查,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要求金星钛白预缴一定金额税款(未明确具体税项),金星钛白按要求将1000万元资金划入金星钛白税款缴纳银行专户。随后金星钛白取得税务局于4月15日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得知3月25日预缴的1000万元税款为金星钛白代扣代缴的李建锋等4人重组时的财产转让所得税。

      中核钛白获知该事项后,与财务顾问信达证券进行沟通,要求李建锋等4人尽快归还占用资金。5月7日,中核钛白股票停牌,当日李建锋等4人将占用的1000万元资金归还金星钛白,次日公司公告资金占用事项并复牌。

      发言人介绍,由于李建锋等4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占用资金已归还,但公司缺乏必要内部控制,事件发生后未及时披露并改正,甘肃证监局对中核钛白采取警示函措施;对中核钛白董事长、总经理李建锋,财务总监范喜成,董事、副总经理胡建龙,董秘、副总经理夏云春,董事陈富强,副总经理蒲建忠等6人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对中核钛白股东郑志锋采取警示函措施。同时,上述实施监管措施情况均已计入当事人的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