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特别报道
  • 4:特别报道
  • 5:财经新闻
  • 6:观点·专栏
  • 7:公司
  • 8:艺术资产
  • 9:市场
  • 10:市场趋势
  • 11:开市大吉
  • 12:专 版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焦点
  • A7:基金·封面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封面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专访
  • A14:基金·互动
  • A15:基金·海外
  • A16:基金·人物
  • 新法实施前夕
    基金公司厉兵秣马
  • 解读个人证券投资的有条件放开
  • 新《基金法》三大趋势指引
  • 修订行业自律机制
  • 基金管理多元化
  • 规范基金服务机构
  • 基金公司向现代财富管理行业转型
  •  
    2013年5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A10版:基金·封面 上一版  下一版
     
     
     
       | A10版:基金·封面
    新法实施前夕
    基金公司厉兵秣马
    解读个人证券投资的有条件放开
    新《基金法》三大趋势指引
    修订行业自律机制
    基金管理多元化
    规范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公司向现代财富管理行业转型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修订行业自律机制
    2013-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天治基金

      

      新法进行了多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其中对行政监管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对于推动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行业自律是尊重市场自由、鼓励市场创新的要求,也是成熟的基金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法设立专章规定了基金行业协会的相关内容,对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要求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协会章程由大会指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新法在“总则”第10条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成立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新法还在第12章专门明确了协会的法律地位、治理结构和自律职责等内容。新法第109条将基金行业协会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可见,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是强制性的法定会员,而基金服务机构是倡导性的自愿会员。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公募基金需要自律,私募基金更需要、也更适合自律。在一定程度上,私募基金的行业自律比行政监管更有效率和弹性。因此,新法授权协会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产品备案。例如,新法第90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