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行业自律机制
2013-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天治基金
新法进行了多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其中对行政监管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对于推动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行业自律是尊重市场自由、鼓励市场创新的要求,也是成熟的基金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法设立专章规定了基金行业协会的相关内容,对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要求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协会章程由大会指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新法在“总则”第10条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成立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新法还在第12章专门明确了协会的法律地位、治理结构和自律职责等内容。新法第109条将基金行业协会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可见,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是强制性的法定会员,而基金服务机构是倡导性的自愿会员。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公募基金需要自律,私募基金更需要、也更适合自律。在一定程度上,私募基金的行业自律比行政监管更有效率和弹性。因此,新法授权协会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产品备案。例如,新法第90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