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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多元化
    2013-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银基金

      

      基金管理多元化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专章规定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投资管理、合同条款和宣传推介等内容,并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纳入公募基金调整范畴。这一规定将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阳光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将泛基金管理行业置于法律框架内,有利于保护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投资。

      除了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外,新基金法扩大了基金管理人的范畴。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据此,2013年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将与新基金法同日实施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将基金管理人的范畴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在公募基金管理人范围扩大的同时,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产品创新不断涌现。在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引导下,基金、证券、保险、银行等财富管理行业之间的壁垒正在消失,一个充分竞争的资产管理平台正在形成。

      新基金法在扩大基金管理人范畴的同时,丰富了资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合伙企业形式的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组织形态。此外,新基金法取消了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强制要求,并取消了主要股东最低注册资本三亿元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基金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增加基金公司数量,保障充分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