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基金服务机构
2013-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易方达
1. 2013版《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服务即机构中介机构,明确要求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注册或者备案。
2. 2013版《基金法》要求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 2013版《基金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预防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环节欺诈和误导投资者的现象。
4. 2013版《基金法》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明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并进一步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时,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条明确了基金份额的产权归属。
5. 2013版《基金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