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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基金法实施“读秒” 打开行业发展制度空间
    2013-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丁宁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在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完善公募基金治理结构、增加规范基金服务机构内容等方面着力甚多,有望进一步从制度角度为行业发展打开空间。

      新法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新法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新法第十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内容涉及合格投资者制度、运作分配信披制度、备案制度、托管制度、允许达标私募开展公募业务等方面。

      业内人士预期,随着私募纳入基金法监管,整个私募基金的发展迎来变革契机,转型、创新和强化特色,也成为目前阳光私募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私募基金发展的最好时期已经到来。”全国人大财政金融委员会法案室前主任、新基金法修改小组成员朱少平表示。

      有关公募基金的管理运作,新法也进行了较大修改: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规定;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

      “对于公募运作,新法贯彻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既为其日常运作发展松绑解缚,同时也强调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将促进公募健康、持续发展。”沪上一基金公司总经理表示。

      此外,新法还增加了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其专业程度不断提高,相关服务业务也得到快速发展。为此,新法设专章对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服务、基金投资顾问、基金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徐浩认为,这种安排有利于整个行业向专业化的细分方向发展,从而使各类机构充分开展差异化、专业化发展,为整个行业发展提供了制度性安排。“将来可以通过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突破物理空间的局限,意义不仅是带来新的销售渠道,还包括更多的附加和创新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