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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方位推进新法实施 一系列配套政策落地
    2013-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全方位推进新法实施

      一系列配套政策落地

    ⊙本报记者 丁宁

    为了配合新基金法的顺利实施,从去年开始,一系列配套规则逐一“落地”,本期周刊予以简单梳理。

    新制定政策信息概览

    发布时间政策名称主要内容实施日期
    2月18日《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规定了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并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对监督管理和处罚方面进行了规定。6月1日
    2月20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 
    3月15日《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并对非银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申请材料要求以及审核程序与方式等进行规范。6月1日
    3月15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3月15日
    5月17日《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项基金服务业务的定义、机构资格条件、相关业务规范、违规行为处罚等具体内容,以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服务业务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具体程序。 

    新修订政策信息概览

    发布时间政策名称主要内容实施日期
    去年9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司同业竞争限制、控股股东关联董事的认定以及5%以下股东的报备等相关规则进行了调整。同年11月1日
    3月14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降低业务资格财务门槛;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担任QDII业务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条件;调整产品业绩披露标准;调整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等。 
    3月16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就保险等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明确;取消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取消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取消基金销售人员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要求。6月1日
    4月2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权利,建立托管资格退出机制,鼓励基金托管人拓宽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增值服务与新兴服务。4月2日
    4月26日《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高对股基仓位下限的要求(不低于80%)、强化对基金分散投资的要求、明确规定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140%)等。 
    5月17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优化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和境外股东的条件,降低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放宽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强化基金公司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5月17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范围,取消对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管人员和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的任职审批,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律遴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