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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基金法规范私募基金乱象
    2013-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汇添富基金

      

      新基金法通过确认私募基金的地位,同时对其严格监管的“萝卜加大棒”政策,做到投资者与管理者、托管者各行其道,各行其权,各享其利,各尽其责,各得其所。

      关于私募基金方面,新法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托管制度、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协会登记制度、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禁令、基金合同范本制度与资金募集的事后协会备案制度等内容。

      合格投资者旨在确保私募基金仅仅面向低于200 人的合格投资者,以免将不适合的投资者尤其是低收入人群和离退休人员招募进入私募基金,进而制造道德风险,扩大投资风险。因此只有被界定为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方才可以认购私募基金。

      同时,基金募集设定了严格的宣传推介禁令,旨在要求管理人采取“点到点”的非公开募集方式,禁止管理人采用“点到面”的方式,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值得注意的是,合格投资者制度立足于募集结果,公开劝诱禁止制度立足于募集行为,二者并行不悖,不可相互替代。即使公开劝诱手段的结果没有超过200人,也属违法。

      当私募基金的当事人自治发生失灵的时候,基金法又赋予公权力的介入,通过行政权和司法权干预,以期康复理性的市场机制与市场秩序,从这方面看,新基金法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的,有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