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贵法等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2 证券简称:兄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4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朱贵法等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收到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股东朱贵法、丁建胜等10人向嘉兴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书”,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
1、反申请人:
(1)朱贵法,男,汉族,1935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杨柳湾南柳公寓701室。
(2)朱维君,男,汉族,1959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老坝底5号。
(3)施惠华,女,汉族,1936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1号。
(4)朱娇银,女,汉族,1956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老坝底12号。
(5)朱正清,男,汉族,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杨柳湾南柳公寓702室。
(6)陈有仁,男,汉族,1954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中华一村25号。
(7)陈胜华,男,汉族,1955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中华一村58号。
(8)丁建胜,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卢湾区瞿溪路800弄9号403-404室。
(9)曹钟林,男,汉族,1959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曹家王7号。
(10)毛海舫,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999弄149号301室。
以上10名自然人合称“反申请人”或“转让方”。
2、被反申请人: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联民村蔡家石桥3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纠纷起因
2012年3月16日,公司与朱贵法等11名自然人就中华化工72%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中华化工72%股权。公司先后共支付股权转让预付款9.792亿元。但在审计机构出具中华化工审计报告初稿后,因转让方不予以确认,转让总价款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2012年8月2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项申请仲裁的议案》,为保护公司的利益,同意就双方争议事项申请仲裁。
2013年2月7日,公司收到嘉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嘉仲字第109号《嘉兴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2月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仲裁裁决的公告》。
截止2013年3月19日,公司已收回股权转让预付款共计89,754.52万元,尚余8,165.48万元未收回。
2013年4月15日,公司就剩余股权转让预付款及利息偿付等问题向嘉兴仲裁委员会提交第二次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4月1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项第二次申请仲裁的公告》。
2、朱贵法、朱维君、施惠华、朱娇银、朱正清、陈有仁、陈胜华等七人的仲裁反请求事项:
(1)裁决公司支付其7名反申请人诚意金9,370万元;
(2)裁决公司赔偿其7名反申请人违约损失6,446.83万元;
(3)裁决公司赔偿反申请人朱贵法2,000万元;
(4)裁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3、丁建胜、曹钟林、毛海舫等三人的仲裁反请求事项:
(1)裁决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共计2,425.29万元;
(2)本案及反申请案仲裁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中华化工的10名股东提出的仲裁反请求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认为反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不成立,但鉴于仲裁裁决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如本次仲裁反请求被仲裁庭支持,将可能对公司201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