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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3-8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5 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5月18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13名,实际表决董事13名,参加会议的董事符合法定人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因邱思胜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连任时间已满6年,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年限,邱思胜先生将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邱思胜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表示感谢。

      公司董事会推荐朱新蓉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有碍独立性的情形。经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本次提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名朱新蓉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信息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深交所网站(www.szse.cn)予以公示。公示期间,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可通过深交所投资者热线电话0755-82083000及邮箱info@szse.cn,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交易所反馈意见。

      二、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编号:2013-10)。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朱新蓉,女,1956年出生,金融学专家,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博士生导师组组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人才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湖北省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共湖北省委决策支持顾问、湖北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

      朱新蓉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3-9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朱新蓉女士为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3-10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6月18日(星期二)上午9:30,会期半天。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出席对象:

      (1)截止2013年6月13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本部2楼多功能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65-71号汇丰企业总部8号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2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3、审议《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审议《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审议《关于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会上报告2012年度履职情况。

      第1-9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第10项议案具体内容见公司同日刊登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8)。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3年 6月14日(星期五)- 6月15日(星期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2、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个人股东非本人出席会议的,其委托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出席人须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一年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非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其委托的代理人须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一年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65-71号汇丰企业总部8号楼B座5楼证券部。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及传真号:027-82832006 邮政编码:430025

      2、会议费用: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六、备查文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出席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朱新蓉,作为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朱新蓉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朱新蓉

      日 期: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