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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3-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5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盛上证市值百强ETF(场内简称:百强ETF)
    基金主代码510700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510701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4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3年5月31日
    赎回起始日2013年5月31日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2 申购与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3、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44家证券公司。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3 年5 月31 日起,基金管理人在T+1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指定媒体和本公司网站披露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的《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查询,还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88-2666)咨询相关信息。

    2、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