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3-039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副总经理林康南先生于2013年5月2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处理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10日,林康南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65,000股,成交均价4.75元,交易金额308,750元。2013年5月24日,林康南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1,250股,交易均价5.23元,交易金额6,537.50元,获利600元(不含交易费)。
由于林康南先生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后六个月之内将其卖出,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18条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林康南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林康南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已没收林康南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收益所得。
公司董事会已向林康南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自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