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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13-017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扣税前)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5元;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 除息日:2013年6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13年5月6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公司以总股本410,000,000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0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4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1,000,000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7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东Wiselink Investment Holding Co., Limited、Zest Deck Investment Holding Co., Limited、PHOENICIA LIMITED、太仓怡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富兰德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其余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4、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原件;(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得的证明文件,经由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

      6、对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包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五、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12-53703988

      3、传真号码:0512-53703950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