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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二十一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2013-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3—21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二十一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一次董事局会议于2013年5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公司未能电话联系上董事长刘汉先生,董事长刘汉先生未参加本次通讯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传真表决的方式,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收储土地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3-22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十五次监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十五次监事局会议于2013年5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传真表决的方式,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收储土地的议案》。

    监事局认为:本次土地收储,既能满足德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需要,又能收回部分资金,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本次土地收储程序合规合法,补偿费用公允合理。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3-23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收储土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根据德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美侬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侬公司”)于近日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开发区管委会拟收储美侬公司位于德阳市区沱江西路九号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区管委会向美侬公司支付收储补偿费14,215,032.83元。

    2.本次土地收储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一次董事局会议、第八届第十五次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土地收储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概况

    交易对方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92年8月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10年6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管委会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美侬公司位于德阳市区沱江西路九号的1宗国有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证编号收回土地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宗地位置
    四川美侬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德府国用(2007)第B51232-0178号6319平方米城镇综合住宅(办、工、住)用地出让德阳市区沱江西路九号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定价依据及成交金额:美侬公司和德阳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委托德阳金地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报告[金地(2012)(估)字第1089号],确定补偿价格为2249.57元/平方米,合计补偿费用14,215,032.83元。

    2.支付方式:在双方签定完毕收回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开发区管委会将上述土地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到美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3.美侬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收回地块的权属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涉及本次土地收储的其他安排

    本次土地收储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情况,也不存在债务重组等情况。

    六、本次土地收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土地收储,既能满足德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需要,又能收回部分资金,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

    备查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2. 土地估价报告[金地(2012)(估)字第1089号];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政府收储土地事宜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局关于政府收储土地事宜的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