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965 股票简称:中国汽研 编号:临2013-018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发放现金人民币0.1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7日
一、 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3年4月9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对象:截至2013年6月3日下午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发放金额及比例:以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40,786,5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4,078,657.80元(含税)。
4、扣税情况:
(1) 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5元。
(2) 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 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除息日:2013年6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7日
四、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社保基金理事会等5家大股东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率为5%。
五、 咨询联系办法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01号 邮 编:400039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8851877 传 真:023-68821361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