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业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3-03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5月29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通知,东方信隆于2013年5月29日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以下简称“本次融资”或“本次交易”),用于本次融资的公司股份数为2,400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57%,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的情况
参与交易的股东 | 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 | 证券数量(万股) | 购回期限 |
东方信隆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400 | 1年 |
二、本次融资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交易前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东方信隆 | 无限售流通股 | 109,062,793 | 10.709% | 85,062,793 | 8.353% |
阳光集团、东方信隆、康田实业合计 | 无限售流通股 | 505,302,602 | 49.617% | 481,302,602 | 47.260% |
注: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5,072.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2%;东方信隆系阳光集团之全资子公司,除去约定式购回业务的股份数量(满12个月承诺回购),仍持公司8,506.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5%;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系阳光集团之一致行动人,除去约定式购回业务的股份数量(满12个月承诺回购),仍持有公司14,551.4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9%。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东方信隆系公司股东,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披露提示性公告,提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其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预计未来六个月内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的公司股票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详见2013-015号公告),从公司2013年5月29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目前,上述公司合计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的公司股票累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
(三)本次交易系融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承诺将严格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约定购回用于融资的公司股票;且本次交易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证券公司按照东方信隆的意见行使。故本次交易及上述股东未来六个月继续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的行为,实质不构成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变动,亦不存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归属于东方信隆。
(五)购回期满,如东方信隆违约的,证券公司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标的证券。东方信隆承诺会严格按照相关约定回购标的股票。
(六)公司将督促阳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