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3-027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与三门工业城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因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16日,公司因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三门工业城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453万元及利息、退回发行人履约保证金270万元及利息、返还发行人垫付的矿产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362万元及利息、依法补偿相关损失26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公司已于2012年11月收到了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于2012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详见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报编号:2012-027)。
宣判后,公司与三门工业城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台民终字第1076号)作出的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20元,由公司负担12520元,由三门工业城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判决,公司将收回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以及垫付的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用合计9,852,362.68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约190万元。中级人民法院已做了终审判决,目前处于判决的履行阶段,款项收回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公司预计上述款项对本期利润影响不大。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