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公告编号:临2013-024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本公司(被告)支付给原告10,490,458.45元,其中: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558,178.45元、违约金9,932,280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对公司2013年度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闽民终字第2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诉本公司(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公司积极应对,反诉原告。2012年11月1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支付给原告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558,178.45元、违约金9,932,280元,并驳回本公司(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的请求。本公司不服,继续委托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军、陈宗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3年1月31日,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本公司上诉状。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2012年11月20日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经审理,省高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 )莆民初字第 6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本公司说明:上述( 2012 )莆民初字第 68 号判决第一项内容为:判决本公司支付给原告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58,178.45元。)
(二)变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2 )莆民初字第 6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144,241.97元;
(本公司说明:上述( 2012 )莆民初字第 68 号判决第二项内容为:判决本公司支付给原告违约金9,932,280元。)
(三)驳回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4138元,由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6752 元,由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37386 元。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84742 元,减半收取为42371元,由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3032元,由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9339元,反诉受理费18893元,减半收取为9447元,由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2013年度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一审判决本公司(被告)支付给原告10,490,458.45元,其中: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558,178.45元、违约金9,932,280元。公司2012年度对本诉讼已按一审判决全额计提预计负债10,490,458.45元,本次终审判决改判支付违约金为5,144,241.97元,比一审判决少支付违约金4,788,038.03元。本期公司将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相应冲回多提的预计负债金额。同时,公司将按本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5,702,420.42元,并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闽民终字第21号]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