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5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ETF(场内简称:300等权) |
基金主代码 | 159924 |
基金运作方式 | 交易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5月7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13年6月5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3年6月5日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相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2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2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深圳总部直销中心。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无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名单如下: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1)投资人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和上海A股账户,并保证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和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
(2)投资人的相关证券和基金份额应当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且投资人深圳A股账户的托管单元与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投资人通过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报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登记结算机构在完成T日全部登记结算业务处理后,对申请申购的组合证券予以冻结,并将处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登记结算机构在完成T日全部登记结算业务处理后,对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予以冻结,并将处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T+2日及之后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1日进行清算,T+2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其他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五)本公告仅对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3月1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六)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