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6 200596 证券简称: 古井贡酒 古井贡B 公告编号:2013-009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31日上午9:3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古井学院多功能厅;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召集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林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290,124,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61%,全为现场投票。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71,916,522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8,207,715股,占公司B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90,124,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71,916,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8,207,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9,769,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弃权3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无反对票。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71,56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7%;弃权3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A股表决权的0.13%;无反对票。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8,207,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90,124,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71,916,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8,207,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90,124,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71,916,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8,207,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90,124,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71,916,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8,207,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90,124,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71,916,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8,207,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聘任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9,769,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弃权3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无反对票。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71,56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7%;弃权3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A股表决权的0.13%;无反对票。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8,207,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五、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计永胜律师、琚向晖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中永法意字[2013]第111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计永胜、琚向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3年4月21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公司于2013年4月21日发出《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事项于2013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予以公告。
2、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关于延期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事项于2013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31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290,124,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7.61%。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余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0,124,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审议《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9,769,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 %;无反对票;弃权票3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 %。
3、审议《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90,124,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4、审议《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290,124,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5、审议《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同意290,124,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90,124,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7、审议《公司聘任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89,769,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 %;无反对票;弃权票3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记录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计永胜 琚向晖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